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谁管?!

时间:2009-04-23 19:16:33  作者:邹忠臣  文章分类:博客及网络文摘

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谁管?!

———关于房地产科技交易市场烂尾楼工程相关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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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简要说明

    我们是朝阳区劲松华威北里16号楼居民,该楼早在1993年即已规划设计完毕,系50米高的塔楼,建成后我们于1996年开始入住至今。当年入住时,16号楼东侧有一“烂尾楼”工程,经查,该楼于1994年7月才获批(在16号楼规划之后),因规划设计等原因仅施工到3层便停工长达13年之久,然而,2007年7月21日该楼突然又开始“复工”,现已建到15层。

    该“烂尾楼”工程(规划为:地上18层,楼高60米)与16号楼(高度50米左右)属东西向平行,两楼主体结构的外墙相距直线距离不足10米(见照片),我们16号楼东侧住户完全依靠东面门窗来获得日照、采光、通风等,以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环境。该“烂尾楼”如建成,将使16号楼东侧70余户居民完全没有日照、采光、通风,私密性也无法保障。

 

二、违法规划、复工,老百姓依法维权,却迟迟没有结果

    1、规划设计违反国家和北京市的强制性规定

    从该“烂尾楼”复工开始,我们楼居民查阅了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强制性、规范性的法律法规。

    楼间距方面,该“烂尾楼”的规划违反了国家标准,也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条“两建筑物相对间距不得小于18米”的规定。两楼间距事实不足10米。

    日照及采光权方面,因两楼间距小,该“烂尾楼”高(60米)我们16号楼低(50米),“烂尾楼”建成必将使16号楼无法达到国家或北京市关于冬至日(或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的标准。

    2、如实反映情况,职能部门不予解决

    发现该问题后,我楼居民自2007年7月以来多人多次向北京市政府信访办、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委员会、潘家园街道办事处城建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该问题。

    如: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明知两楼间距不足且少于18米,却不纠纷自己的错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也明知规划违法却做出“同意复工”的决定,对我们的多次反映不予理睬且放纵该楼昼夜违规建设,属严重行政不作为。

    再如:该违法建筑开始施工之日,经常昼夜(24小时)施工,严重影响我楼居民的正常休息和生活,我楼居民多次向朝阳区城管投诉,但根本不予理睬。

    经过无数次的反映情况及长时间的等待,相关职能部门均未能行使相应职权,未能使上述问题得以解决。

    3、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却步履艰难

    我楼居民万般无奈下,于2007年9月15日在朝阳区法院依法对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1)在诉“规委”的案件中, 2007年10月15日朝阳区法院通知我楼居民预交两案诉讼费,2007年11月5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向法院提交答辩状,2007年12月11日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我们依法向法院说明“烂尾楼”规划的违法性,庭审中“规委”承认按相关规定两楼间距应不小于18米,但无任何文字或图纸能证明两楼间距不小于18米的证据(事实不足10米)。

    此案从2007年10月15日受理至今已超过法定3个月的审限,但法院却至今仍不下判决、未出结果!

    2)在诉“建委”的案件中,2007年11月中旬朝阳区法院接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交的答辩状,组织我方代理律师第一次阅卷,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谈话,我方明确向法院说明,正是由于“建委”对违法规划的建筑活动不尽审查监督的职能,对存在问题且已停工13年的“烂尾楼”工程做出“同意复工”决定,才使16号楼居民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在我方准备第二次阅卷并催促法院安排开庭时间时,2007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突然下发行政裁定书,竟然以“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我方对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起诉!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从2007年9月15日收到我方起诉书到12月20日下发行政裁定书,在3个多月的时间内,被告市建委提交答辩状中并无对我主体资格的质疑,法院也组织我方代理律师对该案进行阅卷,并已进行庭审准备。朝阳区法院突然下发行政裁定书有失司法公正,有“官官相护”之嫌!

 

三、对居民的影响

    由于该“烂尾楼”违法建筑的“复工”,及日夜不停的施工噪音等,对我楼东侧70余户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扰乱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1、“背景离乡”、逃避灾难

自该“烂尾楼”开工以来,居民不堪忍受其拆除原“烂尾楼”遗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噪音干扰,尤其是老弱病残者,纷纷逃离自己的家园,投亲靠友,以求正常生活。

    2、抛家舍业、流离失所

自该“烂尾楼”开工以来,众多居民多次找市规委、市建委、朝阳建委、潘家园街道城建科等相关单位要求主持公道。在毫无结果的情况下、部分居民对政府相关部门失去信心,部分居民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忍痛廉价出售自己的房产,另谋居所。

    3、开发商牟利,老百姓受损   

开发商为牟取暴利,违规建设,导致我居民住房阳光遮挡,且影响房屋价格,使每户至少损失几十万房价。日照权完全丧失,居民生活暗无天日,身心倍受摧残。

    4、平头百姓、等待救援

大部分没有自己解决条件的,只好忍受灾难,生活在暗无天日的环境中,挣扎在水深火热之中,苦盼救星。

 

四、我们的疑问:

    1、为什么一个违法建筑且已停工13年的“烂尾楼”能够如此顺利开工?国家对停工13年、改变建筑规模和用途的建筑复工有何规定?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何以说符合间距18米的规定,却又不能提供满足18米间距的任何证据?

    3、为何该工程下半夜施工、朝阳城管部未予以制止,为何不及时到工地调察、制止?

    4、为什么我们2007年9月5日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朝阳法院于10月15日才予与立案?

    5、为什么诉北京市建委的案子、已经立案、并已发回答辩状,并已阅卷的案子、朝阳法院在超审限的3个月后突然下裁定书“驳回起诉”,并说我们“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6、为什么诉讼北京市规委的案件,在对证据质证过程中,我方律师提出要求规委提供复印件的证据原件时,主审法官朱××却在法庭上说:“我们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在我们的坚持下,法官不得不决定双方择日进行核对原件,而核对原件时,规委不得不承认原件不存在,作为当事人的规委当庭撒谎已经令我们气愤,在事实上根本没有原件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却称“我们已与原件核对无误”,法院行政庭的主审法官为何敢在法庭公然撒谎?

    7、为什么诉规委的案件在2007年10月15日立案,现已经超过法定3个月的审限,而朝阳法院却迟迟不予以判决?

8、为什么不合法、不合理的建设项目,开发商敢于强行施工?能够昼夜不停的施工?

    9、相关部门是如何这样维护和谐社会的?

综上所述:从该“烂尾楼”涉及两楼的间距问题、采光权问题,到夜间违法施工挠民;从起诉开始至今超审限未出结果等等问题,找不到为老百姓做主的单位,这些职能单位的不作为行为让老百姓感到困惑,不知该问题在何部门受阻,何部门能给以解决。我们全体受到该“烂尾楼”危害的居民在黑暗与寒冷中,深切盼望共产党、胡主席及人大代表们能够解决受害居民于水深火热中。我们再次抱着极大的希望,向您及相关部门反映我们的切身问题,希望这个问题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让我们真正感到群众利益无小事,体会党的温暖、社会的和谐。

 

 

 

                     16号楼全体业主

                       业主联系人:李青竹,电话:13311177782

                                   周绍泰,电话:13901208106

 

                                         2008年1月28日

执业机构: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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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知识产权 常年顾问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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