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时发生车祸 乘坐人有责任吗?

时间:2017-12-13 15:07:08  作者:李珍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两个家庭相约一起自驾游,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双方就责任划分问题闹上法庭。自驾游时发生车祸 乘坐人有责任吗?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自驾游时发生车祸

原告谭某及其妻子石某与被告何某及其妻子杨某、女儿何颖邀约春节自驾游,由何某提供车辆并负责驾驶。原告谭某坐在副驾驶位,其他人坐在后排且未系安全带。2013年2月9日11时45分,被告何某驾车途经贵州省贵都高速公路某处时,与护栏发生碰撞后侧翻。杨某抢救无效死亡,石某、谭华、何颖均受伤,车辆及路政设施受损。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何某应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其他同乘人员无责任。但是,关于原告是否属于无偿搭乘以及双方责任划分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庭审过程中争论激烈。

法院判决:被告何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谭某、石某自负40%的责任。  

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非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民事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注意义务大小、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进行认定,遂认定原被告双方为好意同乘。双方相邀自驾游是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在共享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共担风险。被告何建明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谭某等受伤的直接原因,被告何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为属于无偿搭乘,原告谭某等同乘人员亦有安全注意和风险预见的义务,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而且被告何某的妻子杨某在该次事故中去世,被告何某及其女儿何颖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最终确定被告何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谭某、石某自负40%的责任。

律师说法:乘坐人需共担风险

“自助游”这种旅游方式,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定性的?与旅行社组织的组团旅游不同的是,自助游的组织形式相对松散、自由化程度较高。自助游过程中,参与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负责安排路线、行程等事宜,组织者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因而,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

在法学理论上,参与的成年人有能力对自身行为的风险性作出合理判断,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驴友”在参加自助游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的存在,当致害风险发生时,也应当责任自负。比如足球、拳击比赛或乘坐飞机、“高铁”等社会活动,都属于“自愿承担风险”。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风险均是社会普遍认为可以存在的风险。但是,如果活动的组织机构是一种商业行为,比如旅行社,或者由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的承担需另当别论。

自助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意外风险有哪些?适用的法律规定具体是什么呢?

自助游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风险,自助游过程中经常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正常的交通事故划分责任。二是发生意外伤亡时的损害赔偿风险,受害人的损坏需要由他人承担的条件,至少要求他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比如自助游的发起人或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员,在山洪多发季节将露宿帐篷搭建在地势低凹区域,洪水致人损害的,相关人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就国内目前的立法状况看,我国目前对自助游这种旅游形式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把具体意外概括为两种:一是“驴友”因其相互之间或受到“驴友”外第三人侵权所引起的纠纷,对于侵权性质的意外,一般都是以《侵权责任法》为主要依据进行处理;二是“驴友”在自助游期间因消费、买卖、租赁等原因引发意外的,则按照所对应的法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条文来进行责任区分。

自助游过程中发生意外,如何划分责任?组织者是否有赔偿责任?

在无偿自助游中,组织者只负一般的善良保护义务,而不承担与旅行社相当的责任。针对自助游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根本原则还是首先要对自助游的性质作出一个判断和界定,其次再根据自助游的组织形式、参与人员、具体意外发生的原因等事实进行责任的分担。就组织者本身而言,确定其是否负有对受害“驴友”的赔偿责任,要看其是否对“驴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要看其对“驴友”所受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组织者对于意外损害的发生并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则不应当由组织者来承担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自助游的基本特征是较为专业的,是具备相应的户外常识的主体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旅游形式,驴友之间的照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救险,均是道德要求,而非法律要求。组织者往往在活动发起后,也转变为“驴友”中的一员,其与其他驴友之间不存在绝对的硬性管理和领导关系。这也是法律有条件让其承担责任的原因之一。

自助游的主要属性应为法学理论上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但这种“风险自担”并不是绝对的。在自助游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作为组织者和同行的“驴友”,对受害的“驴友”负有民法一般意义上的“救助义务”。这意味着,不论意外是否是由组织者或同行“驴友”直接导致,在意外发生后,组织者或同行“驴友”均应积极地进行救助,防止所受损害扩大或者因意外造成次生损害。如果因组织者或同行的“驴友”救助不力等原因造成受害人损失扩大或发生次生损害的,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索赔本身就存在风险,自助游引发的民事纠纷更是存在取证难、过错责任划分难等特点。作为诉求者,要正确判断相关的赔偿责任人并收集好事故发生、损失程度、责任人负有过错的相关证据,同时还应妥善保留产生的费用票据、病历资料等凭证。

在自助游时组织者为规避风险,一般要求参加者签署一份风险自负的协议。该协议的目的之一是向参加者宣示该运动的潜在风险,二是一旦发生伤亡,组织者便藉此主张免责。免责条款虽然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但是如果免责条款免除了组织者的谨慎注意义务,则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我建议,发布自助游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应加强对自助游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尽量减少组织者的责任。而作为参与者而言,则要把风险防范意识时刻放在首位,要自觉遵守交通、防火防灾、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行为法则,并认识到所参加活动的风险性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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