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18-06-03 21:24:3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的章程转让股权,转让股权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如何进行公司股权转让呢?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呢?公司股东如何将公司的股东利益有偿转让给别人的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出资后但未变更股权登记

公司原为国行独资公司,于2007年3月改制为民营股份制公司,2007年3月14日,张某和杨某签订合伙出资协议约定,后张某按协议将投资款如数支付给杨某,并由杨某以出资形式缴纳给公司,杨某出具确认书予以确认。2007年3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杨某代为持股从2007年3月28日至2010年3月27日;代为持股期限届满后30日内,杨某应根据协议将张某之股权变更至张某名下,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若无法办理登记手续,杨某应以市价收购上述股份。2008年11月25日,杨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09年2月底将股权变更登记张某名下。截止张某起诉之日,杨某仍未依法办理前述股权变更登记事宜。

法院判决:一、确认杨某持有的公司股权中17.98%为张某所有;二、杨某至工商管理部门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张某的名下。

张某、杨某之间的合作出资协议、补充协议和杨某出具的确认书、承诺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双方的合作出资协议、补充协议等合法有效。根据约定,杨某代为张某持有公司股权的期限至2009年2月底,现已逾代为持有的期限,张某有权依约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应确认争议股权为张某所有。

律师说法: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股份转让程序要看是转让人跟受让人之间的关系,有股东间的转让,以及股东跟公司外的人之间的转让。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争议股权虽应为张某所有,但张某并不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杨某在代为持股期限届满后,为张某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形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杨某为张某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应当由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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