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时间:2017-12-26 00:11:52  作者:李珍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在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案件中,一般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确认相应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那么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法邦网为您解析。

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

据北青网报道,被告曾某受单位物流公司指示,驾驶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货物配送任务。12时50分,当车行经某县境内,因右转弯时车速过快,加上制动效能下降,车速失控后向左侧侧翻,碰撞相向驶来的一辆重型货车,重型货车向后推移又连环碰撞随后驶来的三辆小客车和一辆小轿车,造成6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谷某某的丈夫及其他不同车上陈某某等共6人死亡、10人不同程度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曾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曾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深圳保险公司分别投有重型半挂车和牵引车的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至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了124万元;另有一辆小客车在河池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一辆小客车在南宁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一辆小客车在四川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小轿车没有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同一事故死者之一的陈某某生前系市级医院医生。原告谷某某与死者丈夫共生育有二小孩,死者丈夫父母生育有四个子女。因未得到赔偿,原告谷某某及其二个小孩、丈夫父母把曾某某、物流公司、深圳保险公司、河池保险公司、南宁保险公司、四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678212.50元,减去已支付的10万元,还应赔偿578 212.50元(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某、物流公司连带赔偿)。

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方的损失项目和数额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一)关于原告方的损失项目和数额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原告均为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侵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起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而受害人之一的陈某某生前市医院医生,是城镇居民,因此,本案6受害人可以以城镇居民的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补扶养人生活费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受到了精神损害,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交通住宿费和误工费法院也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综上,计算出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554 536元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被告方的赔偿责任分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事故车辆都投有交强险,而且曾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还投有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先由各保险公司按限额按比例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事故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责任认定,被告曾某某负事故全责,其是物流公司的雇员,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被告曾某某单方过错作用造成6人死亡,10人不同程度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故应与雇主连带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所以,在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案件中,一般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确认相应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

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特殊情形下,还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在同一侵权事件致多名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若判定的赔偿数额因人而异,其结果不仅在逻辑上与生命平等这一基本伦理形成冲突,在情感上也将对受害人近亲属加重打击。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体现了“同命同判”的立法思想。张某、苗某在同一场交通事故中丧生,根据该条规定,二人应得到基本相同的赔偿,而不应因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而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判定责任时仍需注意三点:一是,当事人未请求适用本条的,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在经过释明后主动适用本条;二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之“可以”并非任意选择适用,其排除的是适用本条之前多名受害人赔偿标准即已相同的情形;三是,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时,应当就高不就低,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实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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