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05 02:07:12 作者:李珍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能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是否有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受害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的问题,那么在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做鉴定结论是否有效力呢?请看下文案例。
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鉴定结论
据人民法院网报道,2010年5月,张某驾驶一辆三轮汽车行驶至某村路口时,将由此过路的李某某(5岁)撞伤,当事人报警后,经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张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参加了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该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李某某在得不到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将张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万元。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与受害人没有合同关系,并且对李某某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有异议,认为伤情达不到八级的标准,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后经法院技术科组织,双方共同协商选择另一家鉴定机构,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残级别为九级。重新开庭之后,张某也提出自己曾经在交警队垫付过事故押金5000元被原告方领走,但没有提供相关票据。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某损失7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对于胡某垫付的费用,法院告知其与原告协商,协商不成可另案主张。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将保险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改判由张某负担。
在起诉前,鉴定机构有资质,鉴定结论正确,则有效
一、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是否有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受害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的问题,针对此问题通常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方委托的鉴定,程序不合法,剥夺了相对人的异议权和举证权。而且常带有人情色彩,鉴定机构和申请人有没有亲属关系,鉴定机构的能力如何?鉴定材料是不是真实?这些都会导致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得不到保障。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有权单方委托鉴定,只要鉴定机构有资质,鉴定结论正确,法院就应当认定。
二、笔者意见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辩证地看待。
对于受害人单方委托形成的伤残鉴定意见,只要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手段无明显瑕疵,鉴定依据充分,对方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超出举证期限且受害人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对此鉴定意见就应当予以采信。
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庭前阅卷中向法官表明自己的立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无法保障,提出证据予以反驳原鉴定结论的,且在举证期限内要求在法院的主持下重新安排合法的鉴定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此时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就具有不确定性,需要重新鉴定。
三、今后类似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前,为准确计算应该得到赔偿的数额,往往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但是到了诉讼阶段以后,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往往以属于受害人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论无效为由进行抗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提出再次鉴定的证据材料及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且交纳鉴定费用,没有特殊情况,法院都会准许,但这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
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讲,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程度可能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申请法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避免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这种途径更加便捷、合理、有效。
综上所述,对于受害人单方委托形成的伤残鉴定意见,只要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手段无明显瑕疵,鉴定依据充分,对方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超出举证期限且受害人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对此鉴定意见就应当予以采信。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法邦网专业交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