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维修途中换胎被炸死是否属交通行为?

时间:2018-03-06 23:02:42  作者:李珍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行车途中更换突发爆炸致人死亡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该起事故为道路,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1万元,车主王某、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停车维修途中换胎被炸死是否属交通行为?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停车维修途中换胎被炸死

2010年1月28日下午5时许,张某在超载运送近70吨的黄沙途中发现汽车右后内侧轮胎钢圈产生裂缝,立即电话通知季某派人前来修理。季某找来一汽车修理店的老板唐某为其修车。唐某在使用风炮拆卸轮胎螺丝过程中,内侧轮胎突然爆炸,唐某当场死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1万元,车主王某、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季某共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平日雇佣张某驾驶为其运送黄沙。2010年1月28日下午5时许,张某在超载运送近70吨的黄沙途中发现汽车右后内侧轮胎钢圈产生裂缝,立即电话通知季某派人前来修理。季某找来一汽车修理店的老板唐某为其修车。唐某在使用风炮拆卸轮胎螺丝过程中,内侧轮胎突然爆炸,唐某当场死亡。

公安机关在对该起事故进行处理时认为,维修行为不属交通行为,拒绝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的事件”。因此,该事故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律师说法:交通行为认定要从全局进行整体理解

就本案定性等法律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特殊性表现在:一是事故发生时车辆、交通参与者均处于静止状态,同我们正常所理解的交通有所不同;二是参与者内部还有承揽这一合同关系,极易混淆人们的认知。应当说认定为交通事故还是恰当的,主要依据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符合交通事故两个构成要件,即“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发生的”,就可以认定。

交通行为认定要从全局进行整体理解,不能拘泥于某一点,所谓交通行为即交通参与主体从A地至B地的行为,在A地到B地这一过程中,所有为完成这一交通目的所作出的行为都应视作是该交通行为的组成部分。举个例子,车辆在等红灯的时候是静止的,此时如果轮胎爆炸把人行道上同样等红灯的行人炸伤,算不算交通事故?当然算。再假设该案如果炸死的不是唐成鹏,而是驻足观看的他人,恐怕就有很多人同意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了。它虽然有个修理的承揽关系在里面,但从全局来看,还是在交通行为延续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因意外原因导致伤亡发生的事件,应该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这起事故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背后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体现在它更能体现交强险的立法意图,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定性还有一个积极导向作用,就是能够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如果不被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可能车主承担的赔偿责任会更高,这样的话,恐怕就没人愿意在途中修车了,这个导向是很坏的,会一定程度上降低交通的安全性。当然这是从结果方面进行的一个推理。法院定性不是依据这个,主要还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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