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隐名股东?

时间:2018-05-28 21:26:5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如何认定隐名股东?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出资后未获得股权

胡某与尤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尤某与胡某联系,欲转让公司的股权给胡某,胡某在未了解该公司内部股权分配状况的前提下,将人民币96万元打入该公司账户并取得收据。2015年3月,胡某电联尤某询问股权变更事宜,尤某以需再等另一人入股为由拖延,2015年5月、6月胡某多次向尤某询问股权转让事宜均未得到答复。

法院判决:公司返还胡某、周某股金96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4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胡某依约履行了向公司转入股金960000元的义务,公司按照规定应当为胡某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其不能办理胡志光入股手续的情况下,理应及时退还胡某的出资款,且尤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入股口头协议并退还股金达成的一致意思的表示,故胡某要求返还960000元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隐名股东?

既然显名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并拥有股权,那么就有与第三人交易的自由,至于其是否实质上拥有股权,则要看其与隐名投资人的协议约定,这便属于公司的内部问题了。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应以形式为准,凡是已经工商登记的事项,除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属于虚假陈述外,均推定为真实事项并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隐名股东对确信登记真实而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得以具备股东实质特征对抗,以此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

在确认其公司股东资格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这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属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隐名股东在被确认股东资格以后,便与显名股东并无两样,同样应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所以在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人并具有股东资格的原告,便无权要求撤回其出资。

隐名股东的前提是该股东同意做隐名股东,并让另一名不出资的显名股东代替其登记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甚至登记于工商部门,本案显然不具备隐名股东的条件,公司仅以全体股东同意胡某入股的决议认定胡某隐名股东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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