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之争,法定代表人不是当然的掌印人

时间:2008-11-25 15:48:51  作者:李春艳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6年11月,北京市某区最大的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起诉公司全体董事,认为在其反对的情况下,几个董事做出的决议将公司公章等物品交由副董事长张某保管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法院认定董事会决议无效。

     2007年1月4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是公章等重要的掌管者,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相关内容无效。一石激起千层浪,2007年1月5日、6日,东城区法一审判决在未生效的情况下,北京的各大媒体《京华时报》、《北京信报》、《北京法制晚报》等纷纷报道了北京某公司董事长讨大印首获司法支持的报道,一时间舆论纷纷,公司内部也是人心涣散。法定代表人王某更是春风得意,认为一旦大印在握,公司一切他说了算了。

    面对这种情况,公司董事都认为上诉也没有希望,大部分董事不同意上诉。我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作为本案董事的代理律师坚信一审判决不管是主体上,还是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此案一定要上诉。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我说服不同意上诉董事和股东,此案上诉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一中院在本律师的强烈要求下,扩大审查范围,在一中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召开了公司股东会,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一中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最终改判认定董事会决议有效,并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彻底胜诉,起到了稳定局势、挽救公司重大作用,公司的董事、股东对律师当时上诉的决策以及代理的整个过程,大家称赞。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将此案反败为胜,自己也是如释重负,很为自己的果断的决策感到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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