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当有挑战权力的勇气

时间:2008-11-25 16:02:36  作者:李春艳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最近办理了一件刑事案件,我接受了死者母亲的委托,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介入此案。面对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的罪名,看着死者母亲求助的目光,我感到肩上的压力很大很大。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我感触颇深,认为律师应当有为权利而斗争,挑战权力的勇气。也就是有了这种信念,让该案柳暗花明。

    案件的基本是:2005年某月某日,被害人孙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在车站路边等车,被犯罪嫌疑人许某伙同张某用棒球棍活活打死在犯罪现场。 该案事实清楚,案情重大,但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竟然是寻衅滋事罪(最高刑5年),且公安部门的死亡原因的鉴定为:死者死于心肌炎心源性休克死亡。 一定要为死者讨回公道,让我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去。首先从重新鉴定死亡原因入手,我多次找到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以及鉴定此案的法医,认为死者是被打致死。犯罪嫌疑人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工夫不负有心人,重新鉴定结果有了重大改变,死者死亡原因是被犯罪嫌疑人殴打致死。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也由寻衅滋事罪改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本以为案件到这一步,我和当事人能舒一口气了,没想到,该案在程序上又出了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基层检察院向市级汇报此案后,市级检察院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就意味着本案的最高刑只能是15年有期徒刑。为了能严惩凶手,公正审判此案,我数次找上下级检察院要求解决管辖问题。基层检察院对于我一次一次的反映情况,很是不耐烦,最后告诉我说,李律师,实话告诉你,你找到哪也没有用,这个案子我们基层检察院审定了。并以基层检察院的名义给我出具书面告知函,告知此案由基层检察院管辖。面对检察官挑衅的说法以及告知函,我没有退缩。我想起江平教授曾讲过的一堂课,“律师应有挑战权力的勇气”。为此,我为了此案能得到公正审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就在几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人都认为没有希望的时候,我还努力。最终我的反映终于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派人调查此案,本案终于被提到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犯罪嫌疑人也得到应有的严惩。当事人激动的无以言表。逢人便说“没有律师的执着,就没有今天的结果”。

    江平教授讲,“律师应该有商业头脑,但律师绝不能成为商人!律师真正的全部的工作是挑战权力,这个权力包括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权关的权力”。因此对于律师的素质来说,既然有这个使命,就要有一种挑战权力的勇气。律师一天到晚和各个层次的人打交道,应该是更了解人民的脉博、人民的需求的人,更能担当起挑战权力的重任。
 
   所以为权利而斗争,并不在于权利本身的金钱价值是多少。在这个问题上,作为一个律师,其使命就是要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因为我们的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往往是最不了解自己在法律上享有哪些权利的,那么你给他以法律援助,使他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如何行使保护自己权利的这种程序,这就是律师的任务。所以从我们作为律师来说,本身的任务就是为弱者、为当事人、为你的委托人进行权利的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对于律师说来本身也应该包含着是为一种信仰而斗争,要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种执著的信念来追求。 ”

    愿律师朋友们在遇到来自权力部门的压力的时候,能够想起江平教授的这句话“律师应有挑战权力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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