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幼儿园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法律分析

时间:2008-11-27 11:28:03  作者:李春艳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最近,本人代理幼儿园调解了一起幼儿在园的伤害事件,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

对责任的承担以及自己处于的地位有一定的误解。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频频发生,

幼儿园和家长之间也官司不断。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

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哪些情况下幼儿园要承担责任,哪些

情况下无须承担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呢?李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和多年的司法实践,对幼儿园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进行如下法律分析。

    一、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首先应该从法律上确定清楚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

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

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监护责任意味着,只要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幼儿园有没有

过错,都要承担赔偿等责任。而过错责任则意味着,孩子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伤害

的,如果幼儿园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1、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

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

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

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

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

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

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

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所以说,即使父母把孩子送

进幼儿园学习、生活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孩子是在园内还是在

园外,孩子的监护人仍然是只可能是其父母。根据《若干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

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

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监护责任比保护责任范围要宽泛的多。因此,

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也不可能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2、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

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

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

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

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

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

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

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

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

为一谈。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

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

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

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

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

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

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

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

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也只是可以适当减

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的条件。

    综上所述,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但出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

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幼儿家长要注意收集幼儿园存在过错的证据,而幼

儿园方面也要收集自己尽到法定义务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在诉讼或调解中出于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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