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09 16:13:53 作者:任景林 文章分类: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某供电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庭提供以下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本案时采纳。
一、 触电地点的架空高压线路符合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
通过现场勘测,出事地点距地面距离5.88米,而根据《10KV及其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距地要求为5米,因此,出事地点高压线设置高度不存在技术上的违法。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0条1项,10KV架空高压线路距地要求垂直5米,因此出事地点高压线高度不违反法律规范。
二、被告不具有对架空线路区安全警示的职责,未在架空区线路附近告知,被告不违反法律义务。
《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必须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给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