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车祸身亡,民政局可否替其索赔?

时间:2007-09-06 09:46:3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回放    流浪、乞讨人员始终是城市内的一个特殊生活群体,他们大部分在城市的繁华路段甚至交通要道路口,趁机动车辆等候红灯时间乞讨,存在着极大的人身安全隐患,流浪人员被机动车辆撞伤、撞死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没有相关的亲属为其主张权利,所以相关的民事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落实。令人欣慰的是安徽省桐城市民政局首举正义之旗,替遭遇车祸的无名流浪女主张权利,最终获得赔偿。2005年9月18日18时30分,被告人洪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沿国道206线行驶,将一名无名流浪女撞倒在地,随即驾车逃逸。6~10分钟后,陈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经过此处,将倒在路边的流浪女再次碾压,造成受害人重伤。事故发生后,陈某立即报案,并将伤者送往桐城市人民医院救治。2006年4月17日,安庆市永正法医鉴定所鉴定受害人损伤已构成一级伤残。经过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洪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责任确定后,谁为无名流浪女索赔成了难题。由于该女子系精神病患者,本身不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找不到该女子亲属,没人替她出面打官司。桐城市公安局副局长汪德友认为:民政部门对于流浪人员有救助的义务,应该可以出面诉讼。但是,民政部门却顾虑重重,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国内对不知名流浪人员在外乞讨、遭遇车祸等事故的法律救助制度尚属空白,民政部门有没有权利做,如何去做,都没有规章可循。但是如果不出面,这件事情就会一直悬而未决,肇事司机也难以受到法律制裁。为了维护无名流浪女的权益,2006年6月30日,桐城市民政局作为流浪女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桐城市人民法院主持下,肇事司机洪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共赔偿流浪女各种费用162500元。 

    律师说法律师:  聂利杰  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李双盈  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首先可以肯定,安徽省桐城市民政局的正义之举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流浪乞讨人员作为城市内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民事权利应该给予充分的保障,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的行政主管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更是责无旁贷。但既然是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就应当遵循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否则,最终可能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我们注意到本案是调解结案的。既然是调解结案,就应该是遵循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如果本案未能调解结案的话,最终是个什么样的结果就很难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与该案相似的很多,有些并未能调解,法院最终以民政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了民政局的起诉。

    针对本案我们先谈一下民政局是否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民政局是否有权向本案各被告主张要求赔偿的权利。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该条规定,民政局只有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才能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民政局究竟与本案有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呢?

    所谓利害关系,就是说被告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法律赋予原告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等。作为一起交通事故,本案各被告即责任人侵犯的应该是无名流浪女的人身权中的生命权,该精神病流浪女遭遇车祸身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其民事权利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其监护人应为法定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的,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上述规定看,民政部门可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权代为从事民事活动,当然包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病流浪女遭遇车祸身故后,民政局作为监护人,就与本案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民政局就当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哪里的民政局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是该无名精神病流浪女住所地的民政局还是事故发生地的民政局?从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结合上下文的意思,应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所地的民政局。但该流浪女精神失常,其家庭情况、住所地、有无监护人等信息根本无从查证。事故发生地的民政局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以原告身份起诉,确有牵强之嫌。

    民政局作为国家一级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进行社会救助的职能,但该职能属于行政职能,民政局依据该职能行使的救助行为应认定为一种行政行为而并非民事行为。况且民政部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民政局救助人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非所有的流浪人员都符合民政局救助的范围,该细则对民政局的救助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仅包括对受助人员提供食物和住处、对患病受助人员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受助人员予以送回、安置等,并未规定代其提起民事诉讼。所以事故发生地的民政局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类似安徽省桐城市的案件似乎除了调解结案外,没有其他法律途径可走,这充分表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城市流浪人员这一特殊弱势群体关注的缺失,安徽省桐城市无名流浪女是幸运的,有正义的民政局、公平公正的法院以及态度积极诚恳且不乏资金的对方当事人,但全国有几例这样的处理结果呢?安徽省桐城市的案件调解了,民政局也得到了162500元的赔偿费用,但该部分款项应如何管理与使用呢?如果该部分款项收归民政局名下,是否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呢?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有关立法机构应正视这一社会现实,加大力度,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努力使每一个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公民及时得到法律的庇佑,其依法所得赔偿也能及时回到真正的监护人或继承人手中。 

执业机构: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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