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和抵押权行使期间

时间:2012-03-09 13:22:40  作者:宋铁军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平时做的担保案件相对较少,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接触的担保纠纷其实一点也不少。尤其是在当今社会民间借贷和小额担保市场较活跃的中国。而关于抵押期间的问题真要叫起真来还真让搞法律的人士觉得困扰,因为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体系竟然对抵押期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学理上关于抵押期间的定义和起算点也是有不同的观点。

   本律师在查阅资料后根据自己所理解的抵押期间做以解释,抵押期间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财产所担保债务实现的时间。举例:买房人以购买的房产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还款期限是20年。那么该房产设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20年就是抵押期间,也就是说买房人在20年内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一般情况是房产证原件在银行处存放)并丧失了20年内自由处分该房屋的权利。上述情况可以由买房人提前还款或第三人提前还款而使抵押期间发生变化(一般都是缩短时间)。

执业机构: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大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经济仲裁 公司清算 企业改制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商帐追收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宋铁军律师 > 宋铁军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