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09 13:22:40 作者:宋铁军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平时做的担保案件相对较少,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接触的担保纠纷其实一点也不少。尤其是在当今社会民间借贷和小额担保市场较活跃的中国。而关于抵押期间的问题真要叫起真来还真让搞法律的人士觉得困扰,因为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体系竟然对抵押期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学理上关于抵押期间的定义和起算点也是有不同的观点。
本律师在查阅资料后根据自己所理解的抵押期间做以解释,抵押期间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财产所担保债务实现的时间。举例:买房人以购买的房产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还款期限是20年。那么该房产设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20年就是抵押期间,也就是说买房人在20年内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一般情况是房产证原件在银行处存放)并丧失了20年内自由处分该房屋的权利。上述情况可以由买房人提前还款或第三人提前还款而使抵押期间发生变化(一般都是缩短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