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之引诱他人吸毒案件

时间:2008-09-10 11:42:13  作者:宋铁军  文章分类:办案手记

     08年3月25日我和王律师代理参加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开庭。由于被告人家属24日才委托我们,所以我和王律师赶紧到法院阅卷并复印了相关的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对案件的初步分析,我和王律师在探讨并征求家属意见后决定做有罪罪轻辩护。     案情大体是:被告人由于在生意上与陈某某发生纠纷,进而产生报复的念头。于是伙同也与陈某某有纠葛的葛某某(另案处理)合计以让陈某某(以前有过多次吸毒史)吸食毒品的方法进而让公安机关抓获的手段达到报复陈某某的目的。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予以拘留。检察院经审查后批准逮捕。经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此案虽然我们做的的是有罪罪轻辩护,主要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引诱程度较轻以及是初次犯罪三个方面为被告人予以辩护。但我个人人为此案还是有一些疑点有做无罪辩护的可能。     引诱他人吸毒罪从刑法第3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来看,在构成此罪客观方面的表现被告人并不是完全具备。虽然被告人的报复目的很明确是让陈某某吸毒,但在表现上确并不完全具备引诱的特性。另外本案可能做无罪辩护的一个重要突破点构成此罪犯罪对象应该是以前从未吸毒或已经吸毒但已经戒掉的人。而本案中陈某某有过多次吸毒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多次),试想一个多次吸毒的人怎么会被别人引诱呢?毒品是很容易使人上瘾的,对于陈某某而言不排除其在被告人将毒品给他后提出吸毒其自愿吸食的可能,而且这种可能性很大。因此在犯罪对象上被告人并不构成本罪。可惜这种观点由于只是学理上的说法而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显得可信度不是那么充分。     通过对这起刑事案件办理,自己对引诱他人吸毒罪有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但从律师的个人观点来说,对于此罪的犯罪对象还应该是以前从未吸毒或吸毒但已经戒掉的人,对于经常吸毒的人不应属于此罪犯罪对象的范畴。希望国家立法机关能对此予以研究并制定更为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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