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18 17:45:1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在为个人贷款房屋投保了“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后,被保险人因性窒息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以“意外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拒绝赔偿。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新类型案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2004年12月,唐先生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签订《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单》,唐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为其购买的房屋投保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保险金额45万元,总保险费近7千元,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上海市某分行。该保险单注背面为《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明确了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合同签订后,唐先生按约向天安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费。
2005年7月,唐先生在自己的住所被发现全裸上吊死亡,死亡时下身穿连裤袜至双侧膝部,身旁还有一件女性玩具娃娃。司法鉴定中心对唐先生死因鉴定的结论为性窒息死亡。唐先生死亡后,2005年9月至11月的银行贷款未归还。
次年4月,天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拒赔案件通知书》,以唐先生是由于疾病导致死亡为由予以拒赔。同年7月,银行与唐先生的配偶张女士达成和解协议,贷款由唐先生的三名法定继承人代为清偿。遂唐先生的父母及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付保险金及贷款利息。
法院认定,唐先生性窒息死亡并非合同约定的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的情形,遂判决对唐先生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天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个人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唐先生的死亡到底属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在本案唐先生与天安保险公司签订的《《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单》中作了明确的约定,即: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根据《合同法》主体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双方对某事项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是优于法定的。再结合保险条款中几种“责任免除”的情形来见,意外伤害更加注重外来性、突发性的特点。而本案中唐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应当意识到自己实施自缢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不能随意尝试。不具备意外伤害突发性的特点。另外唐先生实施自缢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性快感,死亡虽然并非其本意,但该自缢的行为显然是唐先生的自主行为,非外来原因导致死亡,因此也不具备意外伤害外来性、非本意的特点。那么唐先生的死亡又是否如保险公司所说的是因自身疾病的原因导致死亡的呢?法院对此事实没有予以认定,从唐先生的行为来看其很有可能在精神上存在一些问题,但由于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唐先生有疾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关于唐先生是因自身疾病的原因导致死亡的抗辩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好在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明确的认定,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