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律师10个月吃掉两万五,委托人起诉律师所被判吐钱

时间:2008-09-20 18:29:1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律师收取代理费应以多少为合理?律师出差在外吃饭住宿的规格应怎样掌握?来自江苏宜兴市的3位村民与上海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对簿公堂,硬从律师手中讨回了六分之五的差旅费。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
  案情简介:2003年12月,闻正元等3位宜兴村民作为村民代表,与上海国威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聘请律师为他们在当地征地补偿诉讼案的第一审代理人。合同约定了收取农民们办案手续费8万元,但又写明若法院不能立案,律师退还办案手续费,但需扣除差旅费实报实销。签约后,闻正元等人给付了8万元,律师也按约履行了行政诉讼立案等代理事项。后因法院对该项诉讼没有立案,双方于2004年10月协商解除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5万元退还委托人,差旅费3万元凭发票实报结清。之后,事务所退还了5万元,还提供了约3万元的发票,经双方确认发票组成为差旅费2802.64元、邮寄费230元、文字复印费52元、餐饮费24867元和办公用品1760元。
  但闻某等人认为,上海距江苏无锡、宜兴等地不过一百多公里,差旅费根本花不了2800元,而高达2.5万元的办公用品和餐饮费更是让他们难以接受。闻某等人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尚未用完的律师办案手续费2.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律师履行了为宜兴当地村民进行行政诉讼立案等委托代理事宜,由此所支出的合理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当地村民来承担。所谓必要的标准,应当从受托人支出的费用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有利于委托人。在律师要求报销的餐饮发票中,有多笔超过1000元的大笔餐饮发票,还有办公用品发票。法院以为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指派2名律师代理此起纠纷,故代理人应按2人的标准计算,住宿和餐饮也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为宜,而办公用品与高规格的餐饮消费与所代理的事宜无直接联系,属非必要开支,遂一审判决由该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个人点评:本案具有新颖性和典型性,对于律师办案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该以什么标准确定确实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案中法院在律师事务所与代理人之间委托代理合同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与处理案件直接有关为标准结合出差地点以及节约原则综合考虑后认定律师的大部分餐饮消费和办公用品费用与处理案件无关应予返还,其实是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确定的。律师事务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诚信的义务,超出了履行义务范围外所发生的费用因违反了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同义务,自然应该返还。所以法院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以及基本原则的规定作出的判决还是正确的,只是在举证责任方面是否完善和充分是一个难点。

执业机构: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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