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时间:2010-02-28 13:12:23  作者:宋铁军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近期在我的个人网站里解答了一个关于民事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咨询。觉得这个咨询很有代表性,而且在查阅了一些相关材料后发现这个问题在法学界和诉讼实务领域是有争议的。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此问题发表一下本律师的看法,算是“抛砖引玉”,供各位同行进行探讨以求最理想的答案。

     其实看过关于诉讼时效方面最新的司法解释(既08年9月《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都知道,关于民事合同申请撤销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但受《合同法》第55条关于1年除斥期间的规定。民事合同被撤销后关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因属于一种债权故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开始计算2年。(该司法解释第7条)但恰恰遗憾的是该最新的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的司法解释却未对合同申请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作出规定。这是基于什么原因呢?

       作为民事合同经常出现的两种形态(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多的。我国《合同法》实施11年来,经统计符合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并履行完毕的比例仅占所有签订合同总额的47%。也就是说我国民事合同的解除、撤销和无效的比率大于有效履行完毕的合同比率,这是很可怕的现象。而在我看来更为可怕的是对于民事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法律上对此竟未作相关规定,这种规定上的真空状态造成了在实际的诉讼实务上大量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案件的不一致,同案不同判无疑是中国合同法领域上的悲哀。在查阅了一系列的材料后竟发现我国法学界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还争议颇大,甚至因此影响了08年9月《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原本该解释中是要将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纳入进来,但由于法学界分为两派且争议很大,故对此问题予以暂缓进行。)这也许就是原因所在吧!

     从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看,我想作为我们律师的观点(尤其是经常涉及合同法务领域的律师)还是很有代表性和说服力的。无论律师的观点是分为两派还是倾向一派。对此我的观点是:

     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包括两种性质。一种是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另一种是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尽管对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因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不过按照法理通说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而是和合同被撤销所享有的除斥期间一样。但合同法并未规定合同无效请求权的除斥期间(撤销合同是1年),既然没有规定那么就可以认为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权利人可以随时提起。而对于合同无效确认后所涉及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是适用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之日起两年内。

     (以上仅代表本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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