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律师文集
婚姻损害赔偿的范围
时间:2009-09-16 10:06:14 作者:潍坊婚姻家庭服务网 文章分类: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原文链接:
http://wangmin148.fabao365.com/article/view_293060_43748.html
王敏律师
执业机构: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山东 潍坊市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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