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26 14:50:33 作者:曹恒民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A市B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C民初裁字第 号
原告:***,女,*岁,住**省**市**街道**号。
被告:北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大街**号**大厦M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区**大街**号**大厦N号。
负责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代理人:曹恒民,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