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事业印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从轻处罚

时间:2011-12-16 09:40:16  作者:杨浩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字(201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7月初,被告人周某先后在本市南开区王顶堤公交汽车站和南开大学游泳馆附近,多次与刘某(另案处理)进行交易。其向刘某提供相关信息,从刘处购得伪造的天津大学、南开大学、中医药大学、天津高自考委员会印章、钢印塑料片多枚,伪造的空白成人教育毕业证、普通高校毕业证、学士学位证、伪造空白大学学生证、注册证书百本。被告人周某还在网上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没有合法手续及凭证的五菱牌汽车(估价40000余元)。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系初犯且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动机系为病重父亲筹资金,而且有立功和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自首、立功成立,而且当庭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缴纳罚金态度积极,却又会罪表现,依法对被告周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免于刑事处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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