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标准

时间:2012-03-06 00:56:36    文章分类:刑事常识

工商局行政处罚标准: 《公司法》第209条之规定: 对于抽逃出资的,应责令改正,处以抽逃资金额%5至%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追诉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法院判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59条第一款的规定: 自然人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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