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

时间:2009-10-07 12:17:45  作者:杨浩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深圳警方在街头挂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见3月31日《郑州晚报》)的条幅,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出现的不和谐音符。“歧视”就是不公平的“区别对待”, 它侵害了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地域歧视”的横幅堂而皇之地经国家行政机关悬挂,究其原因既有几千年历史文化的土壤,也有现行制度上的不完善影响。现行的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外来人口的管理制度,外地企业的准入制度、雇佣、入学和刚刚废除的收容制度等,都或多或少对地域歧视给予制度上的保证。

两位河南籍公民将深圳市警方告上法庭是有法律依据的,《宪法》在序言中指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建设中国社会主义事业上公民不分东西南北,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三十三条)”。《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从法理上说,两位河南籍公民完全胜诉,在程序上还存在着一些技术上的问题。

该案件无论是否两位河南籍公民胜诉,其深远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无疑,这个案件在以下几个方面会产生积极作用,对我国各级政府当今仍然现存的一些带有地域歧视性的制度、规章起到冲击作用,有利于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最大程度地消除歧视和偏见;公民对淡漠和损害人的尊严和权利的行为勇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标志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促使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更加依法行政;对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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