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刑辩律师有了更为拓展的辩论舞台——

时间:2010-11-29 23:06:16  作者:杨浩  文章分类:热点追踪

 

 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刑辩律师有了更为拓展的辩论舞台——参加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体会

量刑规范化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监督,“同案不同判”等问题突出,对此群众反响强烈。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公信力低下,当事人只要对判决不满,就会怀疑是司法腐败。由于量刑程序不公开,就算是依法判决,法官也有苦说不出来。由于量刑方法不规范、不科学,造成量刑不公、量刑失衡,也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抗诉的主要内容之一。

毋庸讳言,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律对量刑的规定都是粗线条大框架的,一个罪名的处刑可能从三年到死刑,中间跨度太大,量刑缺乏精细化的规范标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难以避免。参加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量刑规范第一庭”刑事案件的审理,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案件审理更加公开透明

量刑改革让整个量刑的具体过程置于控、辩双方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量刑方法更加科学、公正,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增加了被告人、公诉人对裁判的认同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有利于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量刑建议是庭审的亮点

引入量刑建议以后,赋予了辩护律师发表量刑意见,进行答辩的权利。从前,检察官说从重或者从轻,律师可能也提出来是从轻,但是到底应该从轻多少,律师也是没有目标的,仅仅是个原则建议。所以,现在引入建议以后,提出的量刑建议往往是很具体的有一定幅度,律师针对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答辩的时候,只要有证据、有量刑情节,就可以提出相应具体的量刑意见,这就使法官做到兼听则明,这样更加有利于法官做出公正裁决(引入该案件)。

三、切实体现了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充分有效保障人权

同样的犯罪行为,必须判处相同的刑罚,做到“同罪同判”,而不能因人而异,这是贯彻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虽然罪行轻重相同,应但判处的基准刑相同,但是由于行为人的个体差异,所需判处的刑罚就应当不同,这是贯彻刑罚个别化的基本要求。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性进行调节,得出的量刑结果就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从而实现量刑均衡、公正,充分有效保障人权。

一点遗憾,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或者是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如何进行量刑缺乏指导。“无犯罪即无刑罚”,量刑程序的启动应当以法庭确认被告人犯罪为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坚持自己无罪,或者嫌疑人行为本身就不构成犯罪那么量刑程序就没有基础。这种情况下,比如律师现在选择无罪辩护,最后如果又要进行量刑的辩护,这本身就是矛盾的。

执业机构: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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