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应注意保存和收集证据
时间:2012-05-23 12:32:40 文章分类:诉讼指南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不少人因在诉讼中缺乏保存和收集证据的意识,而通常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被判承担败诉责任,使自己丧失了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在此提醒,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要想打赢官司,就必须懂得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的证据,同时还要有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特点,广大消费者平时就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一)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二)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等。
(三)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等。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并要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交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消费者还应注意举证的时限:一种情况是由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另一种情况是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