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写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时间:2008-05-10 07:06:41  作者:张晓亮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1998年8月21日,我上海一个姓涂的朋友向我借了十万元钱,他在写给我的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涂某一直在深圳发展,没还我的借款,我也没有找过他。2002年5月1日,我到深圳找到他时,第一次向他提出归还借款之事,他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我准备起诉他,有人说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会保护我的权益。

    问:借条未写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你借给涂某的十万元借款还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指有明确的时间约定,它包括借贷关系中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一方超出约定还款时间二年以后,债权人既未向债务人追讨过债权,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法律规定其行为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未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不受民法通则第135条的约束。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规定,尽管你借给涂某的十万元钱,已过四年多的时间,但你一直没有向其追索过,故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你借给涂某款项之日起,即1998年8月21日起顺延二十年,你的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作者:张晓亮 2007-03-23 09: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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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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