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词

时间:2009-12-29 10:26:09  作者:袁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为本案被告胡某提供刑事辩护。在此之前,本律师向胡某详细了解了其涉案的情况,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今天出席了法庭审理。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胡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主观恶性小。综观本案,被告人胡某完全是出于对亲戚的帮助而触犯法律的,事实上,在整个赃物的转移行为中,胡某并没有收取任何一分钱,而仅仅是因为涉嫌诈骗的被告人陈某,把车卖给被告人周某,周某为了从中渔利,把车介绍给胡某看有没有人买。胡某正好有亲戚要买二手车,就从中搭了个线,具体交易是周某和另一被告徐某谈妥的。所以,这与其它那些积极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犯罪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

2.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胡某知道该车来路不正后,于2009年8月19日向霍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对自己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均可看出胡某的认罪态度是很好的,是有悔罪表现的。
3、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挽回。胡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挽回。

4、胡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胡某在犯罪前一直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支撑家庭,事实上,其父母长年生病需要其照顾,还有一个四岁的孩子需要作为父亲的胡某来抚养。因此,从本质上说,其还是一个良好的公民,具有很强的改造性和塑造性。这次之所以犯罪,也是与其本身法律知识和意识欠缺有因果关系,其应以此为鉴,好好把握今后的日子。
5、法庭审理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被告人认罪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此为法定情节。

6.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以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胡中海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
三、量刑建议:
   鉴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且胡某主观恶性小,具有悔罪表现,系自首,又积极预交了罚金;且有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其情节,对胡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者单处罚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给他以悔过自新的机会,促使他早日改造成为新人,使他有更多的机会为社会做出他应有的贡献!
  谢谢!我的辩护完毕!
                            辩护人: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
                                      袁瑞松律师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执业机构: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六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医疗事故 合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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