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成功辩护

时间:2009-11-30 20:34:50  作者:仲玉华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做初中教师的经历让我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为关注,除了义务为中小学做法制课课外辅导员,我还有多次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做辩护人的经历。在法庭上带着痛惜的心情为我的小当事人做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恳请法庭给予我的小当事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保护我的小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现在把我代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发表在上面,值得高兴的是法庭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

     

姜xx涉嫌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姜xx法定代理人姜xx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姜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辩护人认真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被告人姜xx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姜xx的犯罪行为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对被告人姜xx的处罚应当适用这一规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姜xx系未成年人。

    被告人姜xx出生于1992年3月6日,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08年3月19日,实施犯罪行为时刚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

二、被告人姜xx伤害受害人张xx致轻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即被告人姜xx有可能被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被告人姜xx犯罪后悔罪表现好。

     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被告人姜xx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姜xx实施伤害他人行为后,其法定代理人陪同他到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投案自首。

二是被告人姜xx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积极赔偿情节。在本次庭审前已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对此非常满意。

综上,被告人姜xx系未成年人,犯罪后悔罪表现好,又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姜xx免予刑事处罚.这样的判决也正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代理人:仲玉华

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 x月 x 日

执业机构: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大庆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科教文卫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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