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11 00:39:03 作者:仲玉华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在法律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的咨询: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此房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我的回答是,房屋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那么,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能得到什么呢?
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并不意味着另一方一无所得.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补偿的项目及数额为:
一是已共同偿还的贷款的一半.因还贷款的钱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二是房屋增值部分当中一定比例.与购买房屋时相比,离婚时如果房屋增值,那么按照另一方所还贷款在房屋总价款中所占的比例享有房增值额中的一部分.
比如,王某男婚前购买房屋一处,首付10万元,贷款35万元.婚后与妻子张某女共同还贷款20万元后双方离婚,离婚时此房市场价格55万元,增值10万元,此房屋如何分割?
一 此房屋是王某男婚前个人财产,房屋产权归王某男所有,张某女无权分割一半.
二 王某男给张某女已还贷款20万元的一半,即10万.
三 王某男补偿给张某女房屋增值中一部分.计算方法为:增值额10万元X张某女还贷10万/购买时房屋总价45万元,约为2.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