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答辩状

时间:2009-12-12 23:49:44  作者:仲玉华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答辩人:王xx,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xx区xx镇xx.

代理人:仲玉华,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xxx,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xx区xx镇xx。

因xxx诉答辩人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答辩人诉状中称夫妻感情破裂,这不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根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情况,综合考虑经以上几方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姻基础牢固。正如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说的那样,双方于1996年4月自由恋爱结婚。双方的恋爱是出于彼此爱慕,当时答辩人尚没有与前妻离婚,被答辩人知道也心甘情愿,答辩人为了与被答辩人结成夫妻,永远相伴,不惜放弃与前妻的婚姻。可见婚姻基础的牢固程度是非同一般的。

2、事实上双方婚后的感情是一直很好的。答辩人非常珍惜与被答辩人的感情,与前妻离婚后就与被答辩人举行了结婚仪式,相亲相爱地生活在一起,并生有一个可爱的儿子王xx,现已12周岁。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起初生活在一起,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直到2006年7月,双方商议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可证明双方婚后的感情是一直很好的。而不是被答辩人所说婚初感情尚可。如果双方婚后感情不好,不会在共同生活十年后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3、被答辩人所说的离婚原因是双方性格不合,这也是不客观的。如果双方性格不和,被答辩人当初怎会非要与有妻室的答辩人恋爱?又怎么会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心甘情愿与答辩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儿育女?如果双方性格不合,被答辩人又怎会愿意与答辩人同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答辩人于2009年10月初在答辩人在工地工作时、在没有告诉答辩人、也没有对儿子的生活做出任何安排的情况下就离家,并一直不告诉答辩人自己的下落,使答辩人与儿子一直陷于痛苦之中,特别是儿子王xx,这个本应是无忧无虑的小小少年常常唉声叹气,吃不香睡不好,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被答辩人的行为已经在儿子王xx的心灵上留下了伤痕。就是在昨天,王xx在法院当着审判长的面伤心地说:“如果我爸我妈离婚了,我跟着我爸一起生活,因为我爸对我好,妈妈不知道去哪了,一直是爸爸照顾我,我爸对我好”。

4、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双方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夫妻感情破裂,这不是事实,感情再好的夫妻也难免有点小矛盾,有摩擦有争吵在家庭生活中并不是不正常的事,并不能因此就说夫妻感情破裂了。事实上,因双方都无固定收入,为了养家供孩子读书(除儿子王xx外,答辩人还有正在读高中的女儿需要抚养,家庭负担重),答辩人要在外面从别人那里转包装修活,努力赚钱。最近有了自己的施工队,因工地上的事务忙,工地又离家远些,就不可能每天都回家。最近因承包人的原因,有些干完的活也结不回来工程款。答辩人很想知道是不是因为以上原因,使被答辩人对答辩人产生误解,离家出走并起诉离婚。答辩人从工地回家后发现被答辩人离家就一直很惦记,多次打电话,被答辩有是不接听。也曾多次去被答辩人的娘家想通过娘家人找到被答辩人,希望真心诚意地与被答辩人沟通。可是直到今天才在法庭见到被答辩人。

答辩人真心地希望被答辩人能够珍惜与答辩人十几年的夫妻感情,顾念儿子王xx的健康成长,撤回离婚诉讼。

基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理由,如果被答辩人坚持离婚诉讼请求,请法庭依法判令不准许离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

  此致

大庆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xxx

   

                  2009年x月x日

 

执业机构: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大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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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科教文卫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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