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7 11:13:20 作者:张长红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介绍】:
初中生小华、小明结伴到村附近的水塘洗澡,不料,小华溺水身亡。事发时,小明在惊慌之下害怕家长责骂而没有及时呼救。小华的父母将水塘管理者和小明告上法庭。
另查明,该涉案水塘系某市人民政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2014年8月施工修建,2015年8月完工。同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该市一镇政府管护,镇政府在水塘边用小纸板竖了一个“水深危险”的安全警示标语。
小华父母认为,某市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镇政府作为管护单位,未在水塘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对该水塘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同行的小明没有尽到先前危险行为所引起的后期的呼救义务,延误时机,最终造成小华溺水死亡,故三被告均需担责,遂将某市人民政府等三方告上法庭,诉请判令被告赔付相应部分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4万余元。
【法院判决】:法庭巡回审判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22.7万余元,精神抚慰赔偿金5000元;被告小明的监护人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5.6万余元。
【律师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对该水塘具有管理责任,后委托给镇政府管理。镇政府在管理过程中,仅有警示标志而没有完备的具体管理措施阻止他人进入,故镇政府有过错。但基于某市人民政府与镇政府系委托关系,因此,镇政府不承担责任,由委托人某市人民政府按4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明系未成年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具有救助义务,但小明在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呼救。因此,小明对小华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但责任较小,按10%的责任比例由其监护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小华虽未成年,但已满15周岁,应当知道在水塘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原告作为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小华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