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30 09:57:5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基本案情】
杨某驾车正常行驶时被刘某撞上,其车辆受到损伤。交警认定刘某对这起事故负全责,杨某无责任。可是,刘某无能力赔付杨某。不得已,杨某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但遭到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修车费31.8万元。该保险公司理赔后,享有向责任方刘某追偿相关费用的权利。
【律师说法】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受损,被保险人作为无责方,在拿不到全责方的赔偿款的情况下,能否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当然有权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据此,在确认杨某的车辆是由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尽管其在上述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因其已经穷尽向肇事方追责措施且无法获得相应赔偿,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