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4-16 18:04:31 作者:马希图 文章分类:马律原创
2007--03--29
应大力推进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我看到一篇报道,在瑞典,民事与商务纠纷95%案件都是通过仲裁庭解决的,只有5%的案件由法院裁判。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机构,自收自支,仲裁员从资深律师与法学专家中自主聘任。
仲裁以其方便、快捷、公平而两样在国际贸易纠纷中通行。外国人往往在外贸合同中约定仲裁而不是诉讼。其特点是一局裁决,不能上诉,双方自愿,专家案。
在中国,以2004年为例,全国法院受理民事商量事案件约300万起,而仲裁的只有3万起,不到几百分之一。以至于“法院案件堆成山,司法腐败不可免。胡审乱判平常事,当事人频用上诉权”。
以北京某区法院为例,全年收案数量落实到现有审判员身上,平均每天一人一件。能不出错案吗?
建议人大代表们讨论一下,能否在我国推进以民间仲裁手段为主解决民事商务纠纷,这好处有五:
1、实际上是同国际接轨;
2、把司法权还政于民;
3、控制法院人员编制,减少财政开支;
4、转移当事人对法院不满,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5、可减少错案与上访,因仲裁机构甚至仲裁员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后果自担。
我国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司法行政化,仲裁行政化。下次再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