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神”报道的最终结果
时间:2011-06-14 10:58:38 文章分类:马律案例
“股神”报道的最终结果
2006年8月,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6)和民合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1)和民初字4067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审五原告损失费183120元整;
三、驳回原审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接到本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
上诉期满后,在马希图律师与德邦证券公司的代理人张建民律师的共同协商努力下,德邦证券公司同意自动履行。
2007年10月10日,本案的原告邹与擎继承人----其女儿张文敏女士,从德邦证券财务负责人杨小姐手中,用颤抖的双手接过了上述赔偿款的盛京银行卡。该赔偿款是德邦证券公司事先存好的一张银行卡。
马律师陪证券公司财务人员小李与张文敏女士到银行确认存款无误后,张文敏女士回过头来想感谢马律师时,马律师已驾车消失在茫茫的都市人海中。
他去鞍山,去运作下一个申诉案,一个本该无罪,但至今仍关在狱中的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