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对土地享有哪些权利(2)/ 陈士晖律师

时间:2009-12-24 15:47:31  作者:陈士晖  文章分类:农地法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们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民对农地的第一位和基础性的权利,理由之一是,在法律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生出其它农地权利来,组成农地权利的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出来的、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极其重要的农地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的生长机理是什么呢?原来为了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不止是农民,也不止是吃饭问题),法律必须在确定农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之后,继续发挥和巩固农地的效用,使耕者有其田,所以法律政策就规定或确认,作为农用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村委会、村民小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将农用地发包给农民,农民有权承包农用地,由农民用于农业生产。(发包的土地,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外,还有国家所有而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农民承包农用地之后,就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句话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民个体,而不是农民集体,更不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农民的承包地,1、农民有权占有、使用和收益。2、农民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无权用于非农建设。3、农民有权自主经营。4、农民有权流转。5、农民对承包收益有权继承。6、农民有权对被征收的承包地获得相应补偿。7、农民有权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另外,法律特别强调,在承包期内,村委会、村民小组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不得非法干涉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农民对于损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有权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或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民事责任。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农村土地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的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法于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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