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26 13:39:59 文章分类:维权日志
妇女王某和吴某经人介绍认识,谈恋爱准备结婚,当时王某提出,如果吴某没有自己的房子王某不同意结婚。后,吴某将其父亲名下的房屋改到吴某自己名下。王某和吴某结婚了,婚后生育一女。双方感情一直不太好。孩子13岁那年,王某偶然发现登记在吴某名下的房屋不知怎样登记在吴某父亲名下,于是,和吴某大闹,吴某搬出在单位居住,王某只在向吴某索要孩子生活费时和吴某见面,过了一年,干脆连吴某人影都没有见到。王某和孩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了3年。现在王某想解决她和吴某的个人问题。她也曾经向派出所报失踪案,派出所没有立案。
有人建议,王某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案。律师认为,这种方案不妥,吴某宣告失踪后,王某和吴某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王某还需保管吴某的部分财物,并没有实质上解决问题。律师建议,王某应该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王某和孩子对一直居住的吴某父亲名下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如果房屋拆迁,王某应享有安置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在一方失踪的情况下,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并且缺席判决离婚,那么,王某和吴某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