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如何打交通事故的官司 牛春芳

时间:2012-04-13 21:13:47  作者:牛春芳  文章分类:办案小结

昨天,有熟人电话咨询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知识。

案情是两机动车追尾,其中肇事汽车是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出租车负全责。因此案未造成人身损害,只是财产的损失。于是,笔者仅将此文压缩在他的案例之内,即出租车与私家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本文按照诉讼主体、证据、损害赔偿、法律文书、法律法规的逻辑顺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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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主体的确认,亦即我们常说的“告谁”。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替代责任人,即责任主体与赔偿主体相分离的情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到法院起诉赔偿的案件,乘客可以同时起诉出租汽车公司及其肇事司机。这是因为出租汽车公司是真正的车主,而且因为当乘客乘坐出租车时就等于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运合同。

二.证据

众所周知,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那么什么是证据?证据的内涵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的外延是:证据有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一)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看似是物证,但因其外观呈书面形式,而且它所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所以称为书证。比如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用来证明在事故中谁负全责的,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的一种。此外注意留存肇事司机身份证明的身份证、驾驶证、肇事机动车信息,以及原告本人行驶证和汽车所有人的证明、汽车修理费发票、汽车修理明细单及结算单、误工证明(误工休息的证明与误工收入损失的证明 )、交通费票据、出门证、派车单、加油发票、货运发票、保险单等。
 (二)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就本案而言,肇事行为直接损害的汽车以及车体之间碰撞所造成的痕迹等。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也包括手机、电邮等短信息)等。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音录像电子眼,用其反映现场环境、现场状态、询问肇事人和证人的记录以及事故处理场景等。

(四)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应当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六)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针对本案略)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略)

三.损害赔偿

(一)就本案而言,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详细内容参阅“书证部分”)。
(二)保险责任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四.法律文书(就本案而言,具体内容略)

(一)民事起诉状;
(二)免(减、缓)交诉讼费申请;
(三)民事上诉状;
(四)执行申请书;
(五)先予执行申请书;
(六)财产保全申请书;
(七)证据保全申请书。

五.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四)《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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