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21 04:24:19 作者:牛春芳 文章分类:深思熟虑
很多朋友对我的转型----从犯罪嫌疑人的“克星”到犯罪嫌疑人“救星”的转型----所经历的心路历程感兴趣,我一直想写点什么但是一直没有写什么,今天,在我生日的凌晨终于落笔,一蹴而就!
我原为市级检察机关公诉处的公诉人,办案的起点即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作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经过我的阅卷、取证、移送审判机关起诉以及出庭公诉工作,很多犯罪嫌疑人很快就被审判机关(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
办案伊始,很有成就感,感觉自己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树立了检察机关的形象......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十几年的公诉工作、起诉并出庭公诉了数百以致上千的犯罪嫌疑人以后,成就感却日渐减少,内心深处感到莫名的不安,甚至会有一种无端的内疚涌上心头。扪心自问:我做的案件100%正确吗?我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带来了什么?被我移送起诉并建议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真的罪该万死吗?当时,我将这种心情归结为无病呻吟!但是当我成为熟练的公诉人,被公诉处委以重任:审查全市十二个区县等基层法院的判决书和基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书、起诉书等文书时,证明了我的直觉是有到来的。我发现了一些量刑畸轻畸重的判决书。于是,不谙世事的我,一天之内直截了当地将两份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的基层法院判决书交给了当时的公诉处孟繁生处长。孟处长又将两案提交院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讨论,检委会多数认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是,为慎重起见,检委会将两案交法院的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讨论。经讨论,审委会认为我对案件提出抗诉的重新定性、建议改判的意见是正确的!
A案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甲,因怀疑妻子有外遇,遂产生杀人动机,并以电击颈部、刀砍颈部和绳勒颈部等手段,数次攻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但因电击时电流强度不够、刀砍时刀刃不锋利、绳勒时被害人极力反抗等意外而致被害人轻伤。基层检察院则以轻伤害结果为依据,给犯罪嫌疑人定性为轻伤害;基层法院则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B案简要案情:(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