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时间:2012-09-10 17:24:3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执业机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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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涉外仲裁 WTO事务 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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