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31 16:18:36 文章分类:公司合同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全国首例“受助不感恩案”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段霖夏未到庭应诉。原告李富华诉称,自己本与段霖夏素不相识。2003年,无意中看到万州《三峡都市报》上《考上北大研究生为挣学费当“扁担”》的报道。报道称,段家庭贫困,被北京大学软件学院录取为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需入学费用4.96万元。为了赚够学费,段只得冒着酷暑,和父亲一道走上街头当起了“扁担”。看到该报道后,李深为感动,泪流不止,联想到自己曾因贫困被迫失学,推己及人,对被告的境况深感同情,遂起意资助其入学。 他说,自己多方打听,终于联系上被告,表示资助其入学的意愿。不久,段霖夏和其父亲一同来到自己所在的公司。自己向被告言明要捐款助其入学,要他认真读书,完成学业,回报社会。而段霖夏也当场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不辜负好心人的资助,要用好善款,完成学业,用真才实学回报社会。被告的表态,符合原告捐款的真实目的,原告当即资助被告2000元人民币。此后,原告继续资助被告,共6次捐款,总计4万元。每次资助均嘱其用于学习。
今年5月23日,李富华开办的企业被本地房地产开发商派人强拆,仅实物就损失上百万元,有关部门迟迟不予解决。李曾想通过学历高、且身在著名高等学府的段反映情况,以促进问题早日解决。然而,多次联系,才获悉段早已不在北京大学就读,而且段入学4年以来,选修课程两门仅通过1门。对此,李“又惊又愤,深感被骗,寒心不已”。
原告认为,自己与段霖夏是赠与合同关系,且是附带条件的赠与,被告负有义务将原告的捐款用于求学,而被告已经违背了这一义务。他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的赠与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赠与的现金共计4万元。
笔者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但并不妨碍原、被告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同时法律并未规定赠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原、被告也未约定赠与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并不妨碍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的成立及生效。
至于原告能否撤销赠与的问题,得看原告将钱款赠与被告时是否附加了义务,如附加了义务,而被告又未按约定履行该义务,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如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原告捐助的款项仅限于被告完成学业,而被告在退学后即失去了接受捐助的前提条件,无法履行赠与所附的义务,这时,原告有权要求撤销被告在退学后接受的赠与。
如原、被告未就赠与附加义务,那原告将钱款赠与被告之后,只要没有出现法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如严重侵害赠与人及赠与人的近亲属等,原告便不能撤销赠与,这时被告对原告是否感恩主要受道德所约束。
一次善举演变成了一场诉讼,相信这是大家所不愿看到的,但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如果通过这场诉讼可以使捐助人及受助人今后能规范赠与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能依据相关法律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那本案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俗话说,受人滴水之恩必当涌泉相报,说出“捐助人害了受助人,毁了受助人的前程”这样的话无疑是令捐助人寒心的,也是有违道义的。笔者相信,大家都能常怀感恩之心,生活才能更加美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