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子女抚养权 看谁条件更优越

时间:2009-12-02 16:58:52  作者:王思翰  文章分类:婚姻与继承

案例: 

  2004年3月,张女士、刘先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非婚同居生活,次年生育一女,名叫洋洋。之后,因刘先生性情暴躁常为小事打骂张女士,张女士只好与刘先生分开生活,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女儿洋洋却留在刘先生家。2009年1月,张女士以刘先生常外出,女儿都是随被告之兄生活,女儿得不到很好的照顾为由请求判决女儿洋洋随自己生活,由刘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至洋洋年满18周岁,并承担洋洋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刘先生辩称:自己在经济能力、家庭环境方面都优于张女士,女儿随自己生活较好,请求判令女儿洋洋随自己生活,并不需要张女士承担抚养费用,且保障张女士探视女儿的权利。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张女士与刘先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1月30日生育一女。2008年10月,双方因性格不合解除了同居关系,洋洋随刘先生生活。另查明,洋洋从2007年9月起至今在屏山县福延镇中心幼儿园就读。张女士、刘先生解除同居关系后,张女士回到屏山县楼东乡生活。洋洋本随刘先生生活,刘先生外出打工期间,刘先生委托其居住在屏山县福延镇街道的胞兄一家照顾洋洋的生活和学习。 

  法院认为,张女士主张其抚养子女的条件优于刘先生,但提供的证据不充足,不予采信。刘先生主张其抚养女儿的经济条件、家庭环境优于张女士,证据不充足,法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到洋洋从2007年9月起至今在屏山县福延镇中心幼儿园就读,学习、生活稳定,状况良好,且刘先生之母和刘先生之兄嫂明确表明,愿意继续帮助刘先生照顾洋洋的学习和生活,若变为随张女士生活,将不利于洋洋学习和生活,故法院认为,洋洋继续随刘先生生活为宜。故判决洋洋随刘先生生活。 

  法官观点: 

  屏山法院法官龙志印人为,本案焦点在于原、被告谁抚养子女较适宜。本案双方不能证明自己条件比对方更优越,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之规定,判决洋洋随刘先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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