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31 16:50:55 文章分类:公司合同
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成立时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保障公司运作及防止其在设立或经营中的欺诈行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等。
在一定程度上,注册资本是公司经济实力和资质信用的体现,一个注册资本额较大的企业在其商业伙伴面前,往往更具有竞争力,这就使得一些企业和中介机构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用非法手段虚假注册资本。福田工商分局曾查获并捣毁过一家非法垫资7.9亿元、一年生出947个“怪胎”企业的“造假中介”。这种现象如果任其肆行无忌,不仅危害交易安全,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影响深圳的投资环境和形象。
为了更好的规范企业登记秩序,防范和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近日,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四方联合发文,出台《关于规范公司货币出资、验资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市监察局的支持下,通过建立公司注册资本验资电子比对系统,从出资、验资、登记几个环节强化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来源和去向的监管,规范公司货币出资、验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据了解,由工商、财政、银行、银监四部门携手打造注册资本出资验资平台,在国内各城市中还是首次。
比对系统犹如一根纽带确保资源共享监管到位
公司注册资本验资电子比对系统信息包括两大部分:一是验资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验资开户账号、开户名称、开户行、开户时间、验资资金总额、出资方名称、资金转出银行、资金数额、资金转入时间等要素;二是验资报告基本情况,包括验资报告出具单位名称、询证人姓名、验资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等要素。根据《意见》精神,公司注册资本验资电子比对系统将纳入市政府行政电子监察系统,使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验资行为规范化、透明化。
根据法律规定,从注册资本验资到公司登记经过三个环节:首先是投资人(股东)到银行开立验资账户并将认缴的注册资本资金存入该账户,银行审核后出具进账单;其次是由验资机构到银行询证应缴纳的注册资本资金是否到位并凭银行进账单出具验资报告;最后由公司登记部门凭验资报告确认注册资本到位并核准登记。
从流程看,整个登记环节环环相扣,依法操作可以保证登记资料的准确性。但是我市目前有上千家商业银行、2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登记机关分别按各自的职责审核申请人的材料并出具相应的文件,部门之间缺乏信息的沟通和反馈,使验资资金在来源和去向的监管上存在漏洞,也就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今年初,在市工商局和公安部门曝光的一批虚假登记典型案例中,就有多起虚假注册资本案。如2007年,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存在问题。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股东熊某以1.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中介机构交易,由中介机构提供100万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随后,中介机构将所注资金抽走。
市工商局局长申庆三指出,建立公司注册资本验资电子比对系统,并将其纳入市监察局行政电子监察系统,这犹如一根“纽带”,将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有关注册资本的信息连接到一起,形成资源共享、携手共管的局面,从而能够及时掌握资金的来源和流向,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堵塞漏洞,并置于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之下,是规范公司货币出资验资的创新之举。
各部门协作沟通机制使登记体制不断完善
不过,建立电子比对系统,也并非一劳永逸。监管注册资本,还需要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工商登记部门之间密切协助沟通机制,严守职责。
根据《意见》要求,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企业设立登记和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开立验资账户,对资金来源合法的才予以开立验资账户,不得由第三方代垫资金。如发现有虚假出资或垫付出资行为的,应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通报并不得出具询证函。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法履行鉴证服务职能,认真审核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依法出具验资报告。对于资金不是来源于股东的,各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工商部门将严格依法开展注册登记工作,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验资报告,同时要加大对虚假出资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银行以及会计事务所给予工商部门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需依据各自的职能认真开展工作,建立密切的协作沟通机制,确定联络员,定期互通情况和召开联席会议,对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通报并进行调查,共同做好规范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和验资监管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规范货币出资验资行为势在必行
市工商局副局长范鸣春向记者介绍了《意见》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实力不断壮大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各类市场主体迅速发展,截至去年底,全市累计实有各类企业283734户(包括内、外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但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也出现了提交虚假材料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非法登记代理屡禁不绝,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影响到我市的投资环境。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国现行公司登记制度对注册资本有较高要求,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即投资人(股东)必须在公司设立时或公司设立后一定期限内将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认缴出资额足额缴纳到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多个行业都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注册资本的大小成为取得某些行业资质的必要条件。由此也就促成一部分企业及中介机构钻法律空子,用非法手段将注册资本弄大的行为。
其次,社会对注册资本有片面理解,简单将公司注册资本作为衡量其规模大小、实力强弱、信用好坏的唯一标准,各种评比、认定、招标也将达到一定注册资本额作为入围条件,客观上推动一些公司对注册资本贪多求大,而自身实力不足或企业发展并不需求,于是就设法造假,登记时虚假出资或取得登记后抽逃注册资本。
第三,现行企业登记体制侧重形式审查。由于现代经济生活对企业登记的要求是方便、快捷,公司登记主要实行形式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即予以核准登记。由于涉及公司注册资本核准登记的三个环节即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在操作中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也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第四,对虚假登记违法行为的管理相对滞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并赋予登记机关行政处罚权,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为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市工商部门近年来也联合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了专项行动,取得一定成效。但虚假登记行为并没有杜绝,原因在于没有从源头上制定相应措施,从根本上规范企业登记行为。
由此,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图省事的心理和法律意识淡泊的缺点,钻各部门管理衔接上的漏洞,不惜用各种非法手段从事代垫资金、代出验资报告、代办营业执照等虚假登记和非法中介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极大地破坏了我市的企业登记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从源头入手进一步规范货币出资、验资行为势在必行。
市工商局多举措打击虚假登记和非法登记代理
与多部门建立信息互动和协调机制
【本报讯】清理整治虚假登记和非法登记代理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深圳工商部门多举措打击虚假登记,取得可喜成效。
早在2006年11月,市工商局就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了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工作,撤销了部分不符合存续条件的事务所,查处了部分违规行为,对135名挂名注册会计师作出相应的纠正措施。2007年11月以来,市工商局会同市公安局开展了打击虚假登记和非法登记代理行为专项行动,对全市新设立的各类中介代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较大的公司,高风险行业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及非法从事登记代理活动的组织进行的集中清理检查,有计划、有重点的各种专项行动,给违法犯罪分子以有力震慑。
同时,工商部门严把注册、年检关,提高市场主体质量。一是严把登记材料审核关,各级登记部门借助市监察局电子比对平台,通过与房管所、卫生、环保等部门联网,核查场所证明、前置审批批文、公(见)证书等材料的真实性,发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的,立即移交办案单位调查处理。
二是实施场地调查制度,针对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供虚假场地材料较多的现象,要求辖区工商部门对新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拦截了部分场地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同时对部分设立后查无下落的非生产性外资企业予以限制,杜绝了虚假场地泛滥的现象。
三是出台鼓励“两所一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行业协会)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的政策措施,引入高素质人员进入企业登记代理市场,提供更为专业、规范的服务,同时挤压非法登记代理机构的市场空间。
四是以年检为契机,加强对企业的后续监管。今年年检工作中,市工商局通过对881家相同登记地址的重点行业企业启动必要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摸清了这些企业的情况,排查和消除了“三无”(无场地、无资金、无人员)企业。
市工商局副局长范鸣春表示,我市企业虚假登记问题情况错综复杂,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
首先是改变“重登记,轻管理”的思想,要着力建立企业登记与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使企业登记与企业管理工作衔接互动,形成有效的登记监管机制。其次是与其他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市工商局十分重视与各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互动和沟通协调机制,此次和人民银行、银监、财政等部门联合,将从源头上堵住虚假登记和非法登记代理的产生,同时严厉打击虚假登记和非法登记代理行为,使虚假登记和非法登记代理行为难有生存之地。
市财政局严厉打击伪造验资报告犯罪行为
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本报讯】规范企业出资、验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依法履行职责非常重要,为此《意见》要求,对于违反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由财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责令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此,市财政局明确表示,将不断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打击虚假出资和伪造验资报告犯罪行为,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使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朝着和谐、健康的方向发展。
据了解,我市有253家会计师事务所,近2300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在行业繁荣的同时,各种问题也随之产生,包括少数注册会计师受利益驱使,出具虚假业务报告等。对此,作为注师行业的主管单位,市财政局一方面加大对行业的重点检查,市财政局每年对全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大规模检查,并抽查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和审计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进一步提高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和依法执业意识。另一方面,从制度入手,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市财政局提请市人大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通过加大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去年5月,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会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发了验资报告电子备案系统,并纳入市政府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取代过去的人工核查方式。通过对业务报告的备案、核查,杜绝社会上不法分子伪造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的现象,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有效地加大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实现全社会对行业的“大监管”,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质量,推进行业的诚信建设。
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为假出资提供便利将严处
【本报讯】结合《意见》出台,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自律,规范公司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验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得为虚假出资或垫付出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一经发现,则人民银行可以视情节对该银行处以5000-30万元的罚款、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并可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业务管理,高度重视验资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合理设置岗位,做到双人审核。
其次、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开立验资存款账户。验资账户属于临时存款账户,新设立企业的验资账户和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账户均属于验资账户,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对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账户,银行应按规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同时,严格把关,密切监控验资账户资金的流向。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同时,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有关负责人还谈到,依据《办法》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三)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四)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五)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因此,如果有关商业银行存在上述七种行为之一,为虚假出资或垫付出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则人民银行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工商局详解
企业注资出资
《意见》出台后,很多投资人都非常关心,就注册资本出资、验资方面的有关问题向市工商局进行了咨询,该局外资处给予了详细解答。
问:推行电子比对系统后,企业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手续上是否更繁杂了?
答:从业务流程看,并没有增加。申请人凭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商业银行申请开设验资账户(增加注册资本时由申请人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开设验资账户),商业银行核准开设验资账户后,投资人(股东)将其认缴的出资存入该账户,商业银行审核并确认投资人(股东)的出资到位后,出具进账单。申请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验资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到银行询证相关资金情况,确认资金来源合法、到位后出具验资报告。申请人凭验资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登记。
问:公司被核准登记后如何使用注册资金?
答: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登记的,应当凭该公司营业执照等有效文件及公司印章向银行申请开设公司基本账户,并将验资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后,资金方可用于正常结算和支付。
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登记的,应当凭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后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将验资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后,资金方可用于正常结算和支付。对公司与股东之间确因商业交易需要直接支付资金的,应凭交易双方的相关商业协议或合同,依法办理资金结算和支付,否则不予办理。
问:公司未被核准登记如何取回出资?
答:公司未被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凭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撤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商业银行申请注销验资账户和抽回注册资本金;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部分投资人(股东)因特殊原因需要撤回投资的,申请人应当凭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调整投资人后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商业银行申请抽回投资资金,并按原路径退还投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收回原询证单并重新出具询证单。
问:中介代垫的资金能否作为注册资金?
答:从形式上看,中介机构代垫的资金与借款出资的资金没有区别。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也就是说,以借款出资的资金也不能抽回,股东根据借款协议规定的方式另行还款。而中介机构代垫的资金会在公司设立后迅速转移,新设立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并没有出资,从而构成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