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可水涨船高

时间:2009-12-02 16:46:04  作者:王思翰  文章分类:婚姻与继承

离婚了,前夫的生意如日中天,经济条件翻天覆地,随着生活压力的逐渐加大,原本订下的孩子抚养费标准明显过低,前妻可否要求重新订立抚养费标准呢? 
  咱们一同看看下面这段案例。 

  简要案情:罗莹今年44岁,几年前与丈夫协议离婚,双方商定孩子归罗莹抚养,前夫高明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300元。离婚后,要强的罗莹独自一人艰难地抚养着孩子。幸好,懂事的孩子既聪明又乖巧,学习成绩一直在班级里领先。今年,罗莹的孩子又考取了一所重点初中,急需一笔大的开销。而且,这么多年来,罗莹的父母身体一直不好,经常需要罗莹支付一些治疗费用,罗莹的经济压力很大。相反,罗莹的前夫高明却是一路顺风顺水,生意越做越大,买了房、置了车,动辄出国旅游,整日贵宾消费。罗莹得知情况后,不愿低头的她没想过要求前夫高明追加孩子抚养费的事儿。但在周围亲朋的提示下,她才向本栏目来电咨询可否要求重新计算孩子的抚养费用。而且她担心遭到前夫高明的拒绝,自己还要在经济拮据的条件下承担诉讼费用。 

  离婚了 同样有抚养子女义务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不仅是人情,更是法律赋予的义务。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即便是夫妻双方离婚,同样要承担法定的义务,该义务不能免除,也不能“买断”。 
  在《婚姻法》中还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司法解释 给出具体支付比例 

  法律虽然规定了义务,但该义务应如何履行,究竟按怎样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却没有明确提出。在这一点上,曾有一些读者进行过咨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曾就此作出过相关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确有困难 根据实际情况提要求 

  综合本案情况,罗莹确有生活的实际困难,而高明确实属于高收入消费,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应当减轻罗莹抚养子女的压力,确保孩子的生活、教育的实际需要。 
  当时,由于实际情况和消费水平,离婚时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到今天可能明显过低。受孩子需求不断增加和生活消费水平日益增长的实际需要,高明负担的抚养费用应该相应有所提高,但提高的幅度应该在法定的比例范围之内。此主张通过法院诉讼形式,应该会得到法官的支持。在诉讼中,罗莹应该提交能说明自己理由的相关证据,如实反映情况,诉讼请求也应该适当。 

  提示 

  离婚后,抚养费的实际问题确实很现实。随着时间推移,当初的标准可能已不适应现在的需要,那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要求对方提升抚养费用,但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以保证孩子的顺利成长。 
执业机构: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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