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恶化期间债务的处理

时间:2012-10-23 15:51:1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夫妻离婚期间或关系恶化期间,经常会出现很多飞来的债务,对于这些债务,另一方往往表示不知情,且债权人与举债人关系特殊。因离婚引发民间借贷的案件中,此类债务一般有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举债方与债权人有紧密的亲属关系。二是借款数额大。三是债权人诉请至法院的时间正在债务人离婚期间或者夫妻关系恶化期间。就此类债务的认定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认识。原因主要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该债务为单方债务的则着眼于借贷的特殊性,就债权的合法性、借贷双方关系、债务形成时间、夫妻关系状况、借款用途、债务是否存在虚假嫌疑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的审查而作出的判断。

  笔者认为,在此类民间借贷案件中,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为,一、债权人一方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二、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诉求中主张的基本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进而要求夫妻双方对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中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是典型的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中“不能简单地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结合夫妻正处离婚期间或关系恶化期间这一特殊情况,为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夫妻一方以虚假债务骗取不正当利益,就夫妻离婚期间或关系恶化期间出现的形式上为单方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的认定,笔者认为应当在案件审理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审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要审查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三要主动审查债权人与举债债务人的关系、借款的用途等。四是审查是否有相关现金的支付转移凭证;五则要对债权人和举债一方对上述四方面设定严格举证责任;如果经过审查能够确认是夫妻共同合意形成并且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的债务,则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反之,则由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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