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是赠与款还是遗产
时间:2008-07-22 12:14:36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案情
竹山人黄某在山西蒲县一煤矿当包工头。去年4月13日,煤矿突发矿难,黄某下井救人,不幸遇难。
这次矿难中,黄某有6名同乡死亡,黄某的亲人赶赴山西,县、乡两级政府也组队赴山西协商赔偿事宜。经多轮谈判,蒲县政府依据当地矿难赔偿规定,向家属发放20万元赔偿金。鉴于黄某系井下救人而死,经多次交涉,矿主另外补偿黄某亲属30万元。补偿协议上则注明,是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而另外给付的。
随后,亲人们为黄某办了丧事。除去丧葬支出的5万元,还剩45万元。这些余款全部由黄的妻子卜某领取保管。此事引起黄某的父母不满。对余款的分割,公婆和儿媳妇未能达成一致。于是,黄的父母将儿媳卜某作为被告、孙子、孙女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从45万元赔偿款中分得16万元。
观点
此案审理过程中,黄某父母与儿媳妇卜某对20万元的赔偿款以及30万的额外补偿款性质及分割方案产生了分歧。黄某父母认为,50万元赔偿款除去丧葬费外,均系抚恤金,自己有权分割。被告卜某则认为,30万元的补偿系矿方另外补偿给她及子女的赠予款,不是遗产,二老无权分割。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林杰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这30万元是不是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关于遗产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分割财产时,对需要照顾的人应给予适当倾斜。
竹山法院审理后认为,20万元的死亡补偿系矿方支付死者及其亲属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扣除双方认可支出的5万元丧葬费外,剩余的15万元作为抚恤金由黄的父母、子女分割,妻子适当分得精神抚慰金。另外30万元是矿主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另行赠予黄某家庭成员的,可视为黄的遗产。对于这30万元,应在照顾配偶、子女的前提下,由黄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享有。
6月20日,竹山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死者父母、子女及妻子共同分割这笔特殊的遗产!黄某父母分得45万元抚恤金中的141040元,卜某分得79030元,二子女共分得229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