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交通事故案件中“挂靠”车辆如何承担责任的审判原则
发表日期: 2008-10-14 22:32:51 阅读次数: 27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中“挂靠”车辆如何承担责任的审判原则进行调整,将此前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中所确定的登记车主仅承担“收取挂靠费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调整为应承担20%-50%的赔偿责任。
该审判指导意见已口头通知各基层法院并已开始执行,相关判例已生效。该意见仅针对一、二审未审结案件,已生效的判决不再适用,也不作为再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