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解读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时间:2012-03-31 19:15:40    文章分类:刑事犯罪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解读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一般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对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一般而言,应分别按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该两罪的主体是特殊的,而特殊主体之外的一般主体违反规章制度,危害到飞行安全或者铁路运营安全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则只能以本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规定,包括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渡口守则》、《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如酒后开车、超速、超宽、超载行车、强行超车、错发信号等,也可表现为不作为,如通过交叉道口不鸣笛示警、夜间航行不开照明灯、岔路口不减速等。

(2)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成立本罪。 (3)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即使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观上也发生了危害结果,但如果危害结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4)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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