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劳动合同约定每月30日发工资,如约发放也违法?

时间:2018-04-03 15:56:24  作者:尹志明  文章分类:案例集锦

 

【案例主旨】

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基本法律义务。是这里的“按时”不仅仅要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还要符合法定时间,如约定时间超出法定时间,约定无效,会被认定为迟延发放工资,员工以此为由被迫辞工,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简介】

A员工诉称: B公司每月30日才发放上个月工资,构成迟延支付工资,并以此为由向B公司辞工,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B公司辩称:双方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时间为每月30天,公司依据双方约定时间发放工资,不属于迟延支付工资。

【判决结果】

经生效法院判决认定,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最迟时间,构成迟延支付工资,员工因此辞工,单位应该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议】

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时间为每个月30天,但是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因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同时,该条例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结合这两条规定,可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单位最迟也应该在22日(7日+15日)前支付工资,双方合同约定,可以视为是征得员工同意。

因此超过22日发放上个月工资,都属于迟延支付工资。员工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法赋予的被迫辞工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

【判决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2.《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执业机构: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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