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房屋长期空置,还需要交物业费吗?

时间:2018-04-03 16:00:41    文章分类:案例集锦


【案例主旨】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将房屋空置,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追讨物业管理费,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简介】

业主A于2014年2月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某某花园小区5栋602方,自2015年12月份收房以来,没有进行装修,就一直将房屋空置,也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后未果,遂起诉业主A追讨物业管理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A辩称:被自己房屋长期空置,没有享受物业服务,没有占用小区内任何公共资源,因此不应当交纳物业费。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其管理、服务面向小区整体,小区业主不得拒绝公共部分的管理与服务,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仅以自己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业主A支付有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评议】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其对象是全体业主,其成本应由全体业主承担,不论业主实际享受多寡,都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按照房产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如果业主以自己没有享受或较少享受物业服务而拒绝交纳或少缴物业费,不仅对其他业主不公,而且最终影响物业服务公共产品的持续有品质的供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业主以自己没有实际享受物业服务拒绝承担相应义务不能成立。 

【判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执业机构: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 保险理赔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尹志明律师 > 尹志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