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28 15:12:15 文章分类:诉讼程序
【交通事故问答】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将原来《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取消了“责任”二字,体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淡化了行政色彩,突出了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并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纳入了证据的范畴。既然是证据,就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不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针对这个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该如何补救?有以下两种方法:
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当事人如果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结合公安机关查明的相关事实,对该认定书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判断。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该类民事诉讼比较重要的证据一种,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8规定,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或派员出席法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的,应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