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2013-03-07 11:23:15  作者:尹志明  文章分类:诉讼须知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也适用该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既然是未经允许驾驶车辆,驾驶人是否具有合格驾驶证,或者是否吸毒、饮酒,自然不是车主能够掌控的,因此,这几种情况不应作为车主过错,笔者认为,只有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才属于车主过错。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车主的车辆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等刑事犯罪的方式,导致丧失车辆控制权后,也应该承担车辆缺陷所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这样,显然不合理,因此,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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